案例分享:2011年12月15日,王小凤入职顺溜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1年12月15日至2017年3月31日。
入职后,王小凤由于个人意愿与公司签署放弃社保声明一份,内容为:放弃缴纳社保声明,
由于本人原因,主动放弃在北京办理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险局规定的一切保险,由本人在公司领取保险补助自行办理,在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不再要求公司为本人补办上述保险,如果由于本人的决定而引起社保局对公司的处罚,由本人负责。
公司遂按照该声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月支付王小凤社保补助,2012年标准为600元/月,2013年标准为750元/月,2015年标准为900元/月。
2015年9月,王小凤突然向公司出手,倒戈相向的向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公司不能接受王小凤的要求,双方发生争议,案件历经仲裁、一审、二审。
一审法院:员工放弃社保又以未缴社保为由辞职,不能支持经济补偿
二审法院:放弃社保无效,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公司未依法为王小凤缴纳社会保险,王小凤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向王小凤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责任,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本案中,双方通过发放社保补助的形式而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之间的上述约定违反了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约定,应属无效。
因此,公司以王小凤签署声明为由拒绝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缺乏法律依据;王小凤的该项上诉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公司无需支付王小凤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最终,中院判决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即使员工自己强烈要求不买社保,最终不买社保的后果仍然需要企业来承担,就其实也是公司人事的疏忽,即承当了成本,有承担了风险,这对公司来说是十分不利的,希望接下来的企业能有这个认识,只需花费少量的成本就能做到规范用工,规避风险。
公司简介: 骏伯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Z》及《劳务派遣经营许可Z》,并具有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核准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Z》。骏伯集团陆续建立了以深圳、广州、北京、上海为中心辐射全国的300多个网点,覆盖中国大陆所有31省份及广东省内所有21地级市,为员工人数多、网点分布广的大型集团公司及跨国企业提供“一地签约、全国通行”的综合性人力资源外包解决方案。具有社保代理,企业五险一金代理等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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