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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哪些情形可以视同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如何申报工伤事故?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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