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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垃圾分类“新规”明年5月起实施 分厨余等四类

   日期:2019-11-27     来源:新京报    浏览:6    评论:0    
核心提示:北京垃圾分类“新规”明年5月起实施 分厨余等四类
       2020年5月1日起,超薄塑料袋、一次性用品在北京的使用将受限,单位和居民不执行垃圾分类将面临处罚。

11月27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对生活垃圾分类提出更高要求,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分类

简化标准 分厨余、可回收等四类

为方便公众对垃圾分类的认知,避免产生概念混淆,修改后的《条例》进一步简化垃圾分类标准,将厨余垃圾、餐厨垃圾两类整合为厨余垃圾一类,明确生活垃圾分为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大基本品类。

《条例》在附则中详细解释了各类垃圾的区别。

比如,厨余垃圾,是指家庭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核、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垃圾;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其中,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油水混合物。

其他垃圾是指除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以及难以辨识类别的生活垃圾。

收集

至少设置一处可回收垃圾收集容器

对于垃圾收集容器的设置,修改后的《条例》区分单位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住宅小区和自然村、其他公共场所三类区域,提出细化的设置要求。

对于一个住宅小区和自然村,要求成组设置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并至少在一处垃圾交投点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办公等公共场所,《条例》要求根据需要设置收集容器。同时,明确市城市管理委就分类收集容器的颜色、图文标识、设置标准和地点等制定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此外,废旧家具家电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要单独堆放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建筑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

减量

北京禁止生产、销售超薄塑料袋

据介绍,源头减量是全面推行垃圾分类制度的关键环节,此次修改进一步完善源头减量措施,增强制度刚性约束。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推行无纸化办公,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不使用一次性杯具。

餐饮经营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和旅馆经营单位也不得向消费者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并设置醒目提示标识。市城市管理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一次性用品的详细目录。

《条例》要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电子运单和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鼓励其采取措施回收包装材料。同时,规定禁止在北京生产、销售超薄塑料袋;明确超市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使用超薄塑料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

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使用超薄塑料袋的,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管理

设立分类指导员 指导监督垃圾分类

修改后的《条例》延续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针对无法确定分类管理责任人的情况,要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组织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设立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

《条例》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发现投放人不按照分类标准投放的,有权要求投放人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

同时,《条例》要求建立分段监督举报机制,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收集运输单位、处置单位各自对上一环节交付的生活垃圾是否符合分类标准进行监督;发现不符合标准的,有权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向城管执法部门报告。

罚款

单位最多罚5万 个人屡教不改可罚

修改后的《条例》实施后,如果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都将面临处罚。

其中,单位未分类投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000元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未分类投放,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不过,《条例》提出,如果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

付费

混合垃圾多付费 分类垃圾少付费

修改后的《条例》要求,北京按照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加强收费管理,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

《条例》认为,北京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处理体系,确定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和处理设施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设施的总体布局,统筹生活垃圾处理流向、流量。

同时要求,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范,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秩序,支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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