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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拟制订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

   日期:2019-11-29     来源:法制日报    浏览:10    评论:0    
核心提示:教育部拟制订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
      11月22日,教育部发布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22日。

《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支持教师正当行使教育惩戒权,制止有害于学生或者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言行。同时,还对教育惩戒的实施原则、适用情形以及教育惩戒的方式作出规定。

明确教育惩戒规则  促进师生良性互动

《征求意见稿》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据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晓峰介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已于6月23日印发,其中第14条明确提出要“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依法依规妥善处理涉及学校和教师的矛盾纠纷,坚决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本次教育部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是对这个意见的落实。

此外,近年来教育领域频繁出现的学校、教师和学生之间因教学管理而生的矛盾,甚至严重伤害事件,严重影响正常的教学活动,整个社会对这个问题极为关注。在此背景下及时出台相应的教育惩戒规则,可以及时回应社会的广泛关注,也有利于相应问题的规范处理。

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副教授郑宁认为,从教育的规律来看,惩戒是教育机构和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行使管理和教育权的一种表现。

教师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教师有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第四十四条规定,受教育者有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制度的义务。

“由于现行法律缺乏明确的教育惩戒权的规定,当学生出现明显问题时,教师不敢管、不能管、不想管,校园欺凌不能得到有效制止,教师缺乏应有的权威性,无法有效实现教育的目的。”郑宁说,从国际趋势来看,很多国家都有教育惩戒权的规定,比如日本《学校教育法》规定了对学生惩戒方式包括罚站、增加值日次数、放学后罚留教室、警告、退学等;美国教师的惩戒权包括言语责备、留校、惩戒性转学、短期停学、开除等。

“此举对于合理界定师生关系具有重要意义。”郑宁认为,《征求意见稿》保障了教师依法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维护师道尊严;规范了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行使边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校园师生关系的良性互动,保障校园正常的教学秩序。

过罚适当保障安全  惩戒教育相互结合

《征求意见稿》有哪些亮点?

郑宁说,《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教育惩戒的实施原则,强调育人为本、合法合规、过罚适当、保障安全,为教育惩戒权的合法正当适度行使提供了指引;明确了惩戒的类型,按照程度不同,将惩戒分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和严重惩戒,分别规定了不同措施,并且规定了禁止体罚、变相体罚、侵犯人格尊严等行为;完善了程序保障,如学校制定其他适当教育惩戒措施,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听取专家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听证;校规校纪应当公布;实施前应当听取陈述、申辩等。

“对教师正当实施教育惩戒,因意外或学生本人因素导致学生身心受损的,学校不得予以教师处分或其他不利处理,保障了教师正当行使教育惩戒权。”郑宁说,《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救济途径,包括校内申诉、教育部门复核等,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以及规定了惩戒解除和帮教措施,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在朱晓峰看来,《征求意见稿》主要有三个亮点。

首先是明确规定教师享有教育惩戒权。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教师法第七条等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可以批评教育学生,以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尤其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从目的解释的角度来看,这里的批评教育以及管教学生,本质上就是教师惩戒权的一种表现形式。但上述法律均未明确规定教师的教育惩戒权,导致教师行使惩戒权时的合法性基础不足,在实践中难免引起争议和纠纷。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教育惩戒权,使教师在教学管理活动中的相应行为具有合法性基础。

其次是行使教育惩戒权的程序和实体规则相统一,规则更为清晰、明确,具有较强的实践操作性。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必须以维护学生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为前提,如何确保教育惩戒权的行使既能发挥应有的效果,又不侵害学生的合法权益,是教育惩戒权规则的难题。《征求意见稿》充分顾及了这一难点,在规定教育惩戒权的同时,既强调了对于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又以明确、细致的规则确保教育惩戒权在合理的限度内行使,使相应的规则具有较强的可操性。

第三是行使教育惩戒权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使教师能够且敢于依法行使惩戒权。近年来,因对教育惩戒理念和方法的不同理解,常常导致师生矛盾和家校矛盾,有学生因教师过度惩戒引起身体、心理严重不适,也有教师因惩戒学生被处分、解雇,甚至引发极端事件。《征求意见稿》在明确教育惩戒权行使规则的基础之上,明确规定教师依法行使权利的,因意外或者学生本人因素导致学生身心造成损害的,教师不承担不利后果;教师违反惩戒规则的,学校有权依据具体情节来决定教师应承担的责任。这些规定有助于教师教育惩戒权的正确及时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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