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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品套用老标准被举报“伪劣” 检察院认定属创新

   日期:2019-11-30     来源:工人日报    浏览:2    评论:0    
核心提示:新产品套用老标准被举报“伪劣” 检察院认定属创新
       跑步机国家标准出台时,还没有走步机这一新事物;走步机出现时,新的行业标准还没出台。浙江一民企自主研发走步机,被举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新产品套用老标准被举报“伪劣” 检察院认定属“创新”还老板自由

从自主研发的新产品被认定为“伪劣产品”,到被刑事拘留后面临重刑,再到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刘宏(化名)的心情就像坐了一次过山车。

刘宏是浙江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此前,该公司被举报研发生产的智能平板走步机不符合跑步机的国家标准,但以跑步机名义生产销售。市场监管部门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为由移送至公安机关侦查。

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检察机关认定涉案走步机为创新产品,不适用跑步机标准,其生产销售行为不构成犯罪,并且最终推动确立了走步机行业的国家规范。

创新产品成了伪劣产品

浙江某工贸有限公司所在的浙江省永康市,有个体工商户3.12万户,注册民营企业近万家,民营经济占全市经济总量的95%以上。民营经济的创新创造活力很强。

刘宏的这家工贸公司主要生产销售健身运动器材产品。刘宏发现,传统的跑步机体积较大,不够轻便。2015年,他开始研发一款“不一样的跑步机”。经过两年多的研发,2017年11月,一款外形小巧、结构简单的智能平板健走跑步机(以下简称“走步机”)研发成功,生产上市。

当时,国内尚没有“走步机”的概念。将产品挂在淘宝网店时,由于没找到“走步机”的品类,刘宏便将这款创新产品挂在了“跑步机”的名录下进行销售。

一个多月后的一天,质监部门来到工贸公司,称接到举报,该公司以跑步机名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经抽样检测,公司生产的走步机所检项目,有三项指标不符合跑步机的国家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

经质监部门移送,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2018年9月21日,刘宏被刑事拘留。

当时,这款走步机的销售额已达到700多万元。若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刑,结合销售金额,刘宏可能面临15年有期徒刑,并处巨额罚金。

刘宏对此感到震惊又不解:“这款走步机获得了10余项专利,怎么就成了伪劣产品?”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了解情况后,提前介入。

“我们在调研中了解到,该公司2018年产值1.05亿元,是永康市纳税优胜企业,并且每年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员用于产品和技术研发,属于创新型民营企业。”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何德辉介绍,涉案走步机就是该公司历经近3年的研发成果,曾获10余项专利,虽因标准问题已停止宣传销售,但市场前景十分可观。

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慎用羁押措施。2018年10月16日,公安机关对刘宏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让公司恢复生产经营。

20人听证一致认为不构罪

2018年11月,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最大争议点是:涉案走步机是创新产品还是伪劣产品?

当时,走步机还是新产品,国家标准尚未出台。对新事物怎么把握,给办案带来难点。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专门组建了调查小组,副检察长吕景俊带着承办检察官来到了工贸公司,开展实地调研。

“我们发现,涉案走步机在运行速度、产品结构等方面均与传统跑步机存在显著区别,客观上产品在去除‘跑步机’字样后即可合法销售。”吕景俊说,“如果不适用跑步机的标准,那么它就不应该被认定为伪劣产品。”

据介绍,走步机最高运动时速只有6公里,远低于普通家用跑步机。就算没有跑步机标准中要求的扶手和紧急制动开关,也较为安全、可控。

“如果被认定为伪劣产品,该创新产品的发展将就此被扼杀,该公司也将遭受近乎毁灭性的打击。”吕景俊说。

要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就要证明该行为产生了社会危害。走步机是否对消费者人身和财产造成了危害?检察官给所有有销售记录的消费者打电话进行了售后回访。结果是:所有的回访中没有一起投诉。

2019年3月11月,永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这一案件召开座谈会,邀请侦查人员、辩护人、相关职能部门、人大代表,包括“竞争企业”跑步机生产企业代表,一共20人,开展公开听证评议。每个人面前一张表,写下他们认为该案是否构成犯罪。

“结果令人吃惊。”何德辉告诉记者,“20个人,一致认为不构成犯罪。”

在何德辉看来,这是老百姓“朴素正义观”的评判,充分正视这种评判能够确保案件处理的公开公正,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19年4月28日,永康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全面审查研判后认定,该案销售走步机的事实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对该公司和刘宏作出不起诉决定。

希望企业创新得到鼓励包容

办案中遇到的一个难点是,走步机这一新兴事物出现了,但这一行业的国家标准还存在缺失。

在办理此案期间,永康市检察院经与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讨论研究,弄清楚了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对健步机产品适用国家标准的意见,认为涉案走步机完全符合“新型平板走步机”的特性,应作为一种新型产品出台新的国家标准。

基于此,检察机关致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请层报国家标准委请示走步机的标准适用问题。

2019年3月2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回函,认定“新型平板走步机”为一种创新产品,不适用跑步机国家标准,并就产品名称、宣传、技术要求等方面给出了规范性的明确意见。

“从这一天起,走步机有了自己正式的名字,这一新兴行业也有了国家规范。”何德辉说。

如今,刘宏公司生产的新型走步机远销海外,公司已在上海、杭州、永康建立了3家研发基地。他透露,后续几款新产品正在研发中。

“我们在办企业的过程中,虽然有一定的法律意识,但可能还是会遇到很多法律风险。”刘宏说,“特别需要司法机关为我们进行普法宣传,也希望企业创新能得到更多的鼓励和包容。”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人事专员黄美媚一直关注该案。“民营企业都经历了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过程。其发展就像在大海上航行,这个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问题。”黄美媚深有感触地说,“要想在航行中不迷失方向,离不开司法机关的法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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