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支付机构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应拥有并运营独立、安全、可靠的支付业务处理系统,该系统及其备份系统的服务器应设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时,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提供账户透支、现金存取和融资服务,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支付账户信息资料,不得随意冻结、扣划支付账户内的资金。
征求意见稿指出,支付账户的开立实行实名制。支付机构对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假名支付账户。
个人客户申请开立支付账户时,支付机构应登记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以及客户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等身份信息,并对客户姓名、性别、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等基本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其中,个人支付账户单笔收付金额超过1万元,个人客户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月收付金额累计超过5万元或资金余额连续10天超过5000元的,支付机构还应留存个人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应与客户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账户的开立、使用、挂失、止付和撤销的条件;身份验证和支付授权方式;客户对支付机构核验其银行账户信息和身份信息真实性的授权;支付账户使用规则,以及违规使用的处置和责任;支付账户资金变动通知方式;发现支付账户被盗用后的通知和处置方式;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的保密责任等。
另外,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指出,支付机构应提醒客户将支付账户的资金余额保持在合理水平,不得以任何形式引导、鼓励客户在支付账户存放资金。
个人客户在同一支付机构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日终资金合计余额连续10天超过5000元、单位客户在同一支付机构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日终资金合计余额连续10天超过5万元的,支付机构应及时提醒客户降低支付账户资金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