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由国土资源部、水利部联合发布。《通知》要求各地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列入县市、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农村饮水项目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原则上使用集体土地,不实行征收,但日供水千吨万人以上饮水项目用地也可实行征收。饮水项目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应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按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水利部门要编制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提前提出用地需求,密切与国土资源部门沟通,加强协作,切实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有关工作,促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顺利建设。
《通知》的出台,不仅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用地审批程序上给予了最大限度的简化和支持,确保土地供应,而且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利益给予了保障,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管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促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