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主自愿将拟报废的农机交售给回收企业,同时提交机主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农机来源归属证明材料、报废农业机械来源归属承诺书(附件3)。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明。来源归属证明材料应至少包含下列材料中的一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资料(登记证书和牌证等)、购机发票原件或者加盖税务部门公章的发票复印件、购机补贴办理资料等有效凭证。
回收企业应当对机主和拟报废的农机信息进行核实,对主要部件齐全、符合报废条件要求的,现场采集报废农机与机主的人机合影照片,向机主出具签字盖章的《江西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确认表》(附件4,以下简称《确认表》),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
2、报废
回收企业应对回收的农机进行规范存放并及时拆解。拆解前,回收企业须对《确认表》和待报废拆解机具的一致性等信息进行确认,并接受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可通过现场或者信息化手段等方式开展)。回收企业应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发动机等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并对拆解过程进行录像或者拍照监控,提供拆前、拆中、拆后照片,照片要能清楚反映主要部件拆前拆后的状况。机具拆解后回收企业应在《确认表》对应栏签字确认,杜绝报废农机再次流入市场。回收企业应及时对回收的农机进行拆解并建立档案,拆解档案应包括铭牌或其他能体现农机身份的有关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年。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回收企业拆解或者销毁农机过程进行监督,并在《确认表》中拆解监督人员栏签字确认。
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的报废拆解要在确保报废设备唯一性和数据安全等的基础上开展,由设区市指导县(市、区)规范开展拆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