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设立登记)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立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二、提交申请材料(设立登记)
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6.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财政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含工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住所使用证明;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
11.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