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光知识产权:商标的使用是有界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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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2018-01-02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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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一家名为“大开沙界”的餐饮店成为众矢之的。原来,该餐饮店在间隔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留念馆不远处,而其店名的谐音为“大开杀戒”容易引发不良影响。后来,有关部门调查发现,“大开沙界”是经国家商标局审核经过的注册商标,使用合法;但由于该餐饮店离留念馆不远,该事情又在国家公祭日前后被曝出,所以,该注册商标被认定为使用“不够标准”。

  

  “大开沙界”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成语“大开杀戒”。当然,商家的解释是:店名的寓意是“翻开沙拉的新世界”,他们在全国开了50来家门店,第一次由于店名而遭到质疑。可是,无论如何解释,其搭车“大开杀戒”的当心机还是昭然若揭。

  

  《商标法》第十条规则,假如商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气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检查及审理规范》则对“社会主义道德风气”进行了界定,是指我国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原则、标准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盛行的良好习尚和习气;而“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次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很显然,“大开沙界”这枚商标在特定的时间和特定的地点,已然对公序良俗产生了“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或许,“大开沙界”用在其他空间里,可能无伤大雅,但在间隔留念馆十分近的地方,使用该注册商标就有悖道理、有悖价值认知。

  

  因而,即便注册商标,在使用的时分也不能“畅行无界”,也要思索在特定时间和特定地点使用,能否会对公序良俗等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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