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程序:申请人选址→筹备材料提交至区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所窗口服务大厅→大厅接收材料→卫生计生委医政科受理→现场勘查→公示→审核→审定→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上报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一步审批。
二、设置医疗机构选址的注意事项营业面积不小于300平米1、在新建或改建的居民小区内,只设置配套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不设置其他医疗机构;2、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置医疗机构;3、居民住宅楼下(包括底商),不得设置含有放射性、传染性诊疗项目的医疗机构,即不设置各级各类医院、综合门诊部、口腔门诊部和含有放射项目门诊部等医疗机构;4、房产证载明的房屋用途不是商业用途或医疗用途的房屋不设医疗机构;无房产证明的房屋或无规划证明的地点不设置医疗机构。5、新设医疗机构地点与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保持安全距离;
三、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四)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非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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