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汇债权债务纠纷 企业股权纠纷 咨询宋长贵律师

 
 
单价 2000.00 / 件对比
销量 暂无
浏览 24
发货 上海浦东新区付款后3天内
库存 100件起订1件
品牌 磐琨
品牌 磐琨
服务名称 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服务名称 南汇企业律师
过期 长期有效
更新 2020-06-10 18:43
 
联系方式
加关注0

上海磐琨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卖家会员第6年
资料未认证
保证金未缴纳
详细说明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后果----刺破法人面纱
【简介】
 
公司人格独立原则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被公认为公司法实践的两大原则,有些公司股东为了谋求利益的最大化而对两大责任滥用,对公司债权人利益造成了损害。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如果还是坚持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人格独立原则,这样就使得相关具有利害关系的股东置身事外,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
 
【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风险】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揭开法人的面纱后,滥用权利的股东应对债务负担连带责任。但究竟为一般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连带责任,法律没有做进一步规范。
 
笔者认为此处股东负担的应是一般连带责任。
 
人格否认制度的设立主旨即在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时,打破人格独立和有限责任两大原则对有责股东的庇护,让其对损失直接负责,使得该不法行为的后果直接归于股东个人。若股东承担补充责任,则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设立目标不符,故股东承担的应是一般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举报收藏 0评论 0
更多>本企业其它产品
上海临港债权纠纷处理 债务债权纠纷咨询宋长贵 工商保险赔偿纠纷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宋长贵 周浦公司商业合同纠纷 企业合同律师顾问宋长贵 周浦企业合同赔偿纠纷 上海合同纠纷律师宋长贵 股东知识产权出资纠纷 股东纠纷法律顾问 咨询宋长贵 上海股东出资纠纷 股权法律咨询顾问 咨询宋长贵 奉贤建筑工程纠纷专家 经济合同专业律师 咨询宋长贵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 财产分割法律顾问 找宋长贵团队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常见问题  |  隐私政策  |  sitemaps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