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赠与合同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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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2013-07-13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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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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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房产纠纷律师提供核心内容:对于以夫妻名义共同对子女进行赠与后,单方反悔的,法官认为:“不能因为夫妻双方曾经达成过赠与的一致意见,而将两人的意愿捆绑在一起。反悔的一方应享有单方撤销赠与的权利。

   聂荣先王女士离婚后,将分得的房产赠与儿子,不想由此引发了一场诉讼。近日,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房产赠与合同撤销案件。

   王女士1999年与张某结婚,2001年育有一子,后因感情不合,双方于2010年离婚。离婚协议上约定:共有的4层楼房双方各自拥有一半份额,儿子归张某抚养。出于对儿子的疼爱,王女士在离婚协议上表示将自己的房屋份额赠与其子。婚姻关系解除后,王女士仍在该房3层居住。

   2012年年初,张某以王女士将房产赠与儿子,已不属于房屋共有人为由,强行将王女士赶出房屋。王女士认为张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合同撤销之诉。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女士将属于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自己儿子的行为虽已完成,赠与合同成立,但由于未办理过户手续,故该赠与合同尚未生效。王女士可撤销赠与,维护其对房屋的所有权。

    法官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赠与人在赠与后反悔的,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或法定撤销权来撤销赠与。但两种撤销权行使的时机大不相同。任意撤销权,是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行使;而法定撤销权,则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后行使。同时,根据我国《物权法》关于财产权利转移标准的规定,像金银首饰这类动产,自赠与人交付给受赠人时财产权利发生转移;而像本案中的房屋等不动产,则需要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将产权变更过户到受赠人名下后才产生权利转移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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