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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资料填写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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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旧机电备案申请书、产品清单及变更申请表为标准格式,不得随意更改或删减,且所有内容都需填写清楚,且须用电脑填写及打印,不得手填或手改。
2. 备案申请书的“申请人名称及地址”和“收货人名称及地址”如一致,也需分别填写名称及地址,不能只填写其中一个。
3. 属解除监管情况,备案申请书的“发货人名称及地址”填写“***”,并且“备案产品所在地”需填写国内具体地方而不能只填写“中国”。
4. 备案申请书的“备案产品名称、型号”如有多个,只需填写第一项的名称及型号,并在名称及型号后加“等”字。
5. 备案申请书的“备案产品数量”和“备案产品金额”为合计数,填写时要写上数量单位和币种,如数量单位或币种不一致时则需分单填写。
6. 备案申请书的“备案产品产地”和“备案产品制造日期”如有多个,只需填写其中一个即可,并在国名或年份(其中年份最长远的)后加“等”字,如“日本等”“2006年等”(制造日期只需细化到哪一年)
7. 备案申请书的“入境口岸”不能填写“XX海关”或“XX关区”请填写“XX口岸”或具体报检的地方。
8. 备案申请书的“备案产品的用途”和产品清单的“用途”二者必须一致,不需要填写具体生产用途,对不属于“企业自用”或“市场销售”的,请在其它横线中填写实际用途(如:1.出口维修复进口、2.进口维修复出口、3.临时进口、4.解除监管等),若申报的用途不属于以上4种情况时,请致电旧机电备案咨询电话0769-26980081 13751355791查询后再填写。
9. 产品清单的 “价格”为该行商品的“总价”请勿填写为“单价”,并且请将数量单位和币种填在标题行相应栏目的括号中,若数量单位或币种不一致时,请分单填写。
10. 请在产品清单的最后项设备的下一行写上本次申报设备的“数量”和“价格”的合计数并将空白多余的行删除。
11. 产品清单的所有项目原则上要全部清楚填写,如实在不能提供,请在相应的栏目填写“无”并须附书面解释报告。
12. 变更申请表的“变更内容”请具体写清楚需变更的内容,变更产品清单的内容须注明需更改行的序号,并且注明“由原为XXX更改为XXX,如变更清单内容涉及到证书内容也需改变的,则须同时对证书内容一并进行更改。
13. 变更申请表的“随附资料”栏内请逐项写上所递交书面资料的名称,并且将需更改的原签发证书和清单的数量写上(备案书为正本1份副本1份及清单1份,免装证为正本1份及清单1份)。
14. 请在提交申请前认真审核,确保所填资料准确无误!
有关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问题的解答
有关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知 识 问 答
1、办法中规定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包括那些?
答:办法中所称的旧机电产品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已经使用,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机电产品;
(二)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超过质量保证期的机电产品;
(三)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机电产品;
(四)新旧部件混装的机电产品;
(五)大型二手成套设备。
2、哪些进口旧机电产品不予备案?
答:属于公告栏内《不予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及适用范围》内的旧机电产品不予备案。
3、哪些进口旧机电产品需要办理备案、哪些不需要办理备案?
答:凡列入《实施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内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请按公告栏内关于《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需提交的有关材料》要求准备好有关备案资料,在设备进口之前提早办妥有关备案手续。
但以下进口旧机电产品属于不需备案许可范围:
 进口旧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及零部件,旧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零部件;
 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事项。
广东局办理旧机电备案地址:广州珠江新城花城大道66号一楼大厅行政审批中心D窗口,电话:020-38290506、38291626。
4、哪些进口旧机电需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备案?
答:凡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内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或属于文件规定要求须由总局办理备案的其它旧机电产品,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局”)负责备案初审后,上报总局办理备案。
5、申请人应提前多少天申请办理进口旧机电备案手续?
答: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旧机电产品进口到货90日前,就应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备案手续或是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备案初审后、向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备案手续。
6、进口旧机电申请备案时,申请人应提交哪些资料?
答:(1)、(2)、(3) 、(4)为必须提交的材料:
(1)《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申请人核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2)《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申请人核盖公章);
(3) 申请人、收货人、发货人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申请人核盖公章);
(4) 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复印件,申请人核盖公章);
(5) 《旧机电产品进口来源自我声明》(申请人应核盖公章);
(6)办理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情况上报表(备案正式受理后以电邮形式发电子版即可,发送后请注意自动回复信息,若没有收到回复信息请重新发送)。
(7)必要时,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除照片外,申请人均核盖公章):
A、旧机电产品的状况说明、制造年份证明材料,反映备案产品特征的彩色照片;
B、涉及进口化工、冶炼、制药、印染、造纸、皮革、能源等旧成套设备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安全评价意见;
C、涉及进口旧工程机械的有法律效力的售后服务协议,售后维修服务机构或产品责任人的售后服务承诺,售后维修服务机构的资质证明或营业执照,原使用地官方机构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最后年度检验报告,每台工程机械的使用维修记录、相关的中文使用说明书及近期照片;
D、涉及进口旧印刷机械的印刷经营许可证;
E、涉及进口发电机组的中文使用说明书、维修保养记录和机组使用时间记录或声明材料。
F、涉及进口旧轮胎的国家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允许进口的批准文件;
G、涉及进口实施CCC认证制度管理且用于销售、租赁、维修、再制造的旧机电产品的相应的CCC认证证明文件。
(请注意:1、您提交的所有材料尺寸,请统一为A4纸版面;2、请参照《办理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常用证单格式》。)
7、如何办理进口旧机电装运前检验?
答:经审核需要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机构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备案书》(以下简称“备案书”),装运前检验可由检验检疫机构或境外认可检验机构执行。备案申请人应及时与“备案书”上规定的境外认可检验机构联系并办理装运前检验工作。
境外认可检验机构的相关信息可从公告栏上的《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的境外装运前机构通讯录》中获得。
8、如何办理进口旧机电的到货检验?
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口旧机电产品在运抵口岸后,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具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检验证明书》(正本)或者《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备案书》、《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正本)以及《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报告》和其他必要单证办理进口报检手续。
9、如何得到详细的备案工作信息及有关的申请表格?
答:申请人可进入广东局网站http://www.gdciq.gov.cn主页,在“业务频道”栏目下的“检验鉴定监管”专栏中查阅有关文件及办理备案手续的规定并下载有关备案申请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