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本条的规定,第三方拥有第1条中实施合同条款的权利,根据协议,合同双方不可撤消合同,或没有经第三方同意而以消灭或改变给予该项权利的条件的方式变更之,如果
(a)第三方已对缔约方及合同条款表示同意,
(b)缔约方意识到第三方已信赖该条款,或者
(c)缔约方可以合理预见到第三方将信赖且实际上第三方已信赖该条款。
(2)前款第a项所述的“同意”是指:
(a)可以用语言或行为表达,并且
(b)如果是以邮递或其他方式传递给缔约方,那么直到缔约方收到时,才视为已知晓。
(3)第(1)款服从于合同的明示条款,在该明示条款中
(a)合同双方可协商撤消或变更合同而无须第三方的同意,或
(b)合同中具体规定需要由第三方同意而非依上述第(1)款第a项至第c项的规定。
(4)当根据第(1)款或第(3)款,需要取得第三方的同意时,法庭或仲裁庭依据合同当事方的要求,在以下情形下可以免除其同意:
(a)由于不能合理确定第三方下落而无法得到其同意,或
(b)因第三方的精神状况而无法给出其同意。
(5)法庭或仲裁庭依照合同当事方的要求,可以免除第(1)款第c项中所要求的同意,如果无法合理确定是否第三方实际上已信赖该条款的话。
(6)如果法庭或仲裁庭免除第三方同意的话,那么其可以提出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包括要求支付对第三方赔偿的条件等。
(7)高等法院和县法院均可行使第(4)款至第(6)款规定的授予法院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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