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于对以上第1条的信赖,在为了执行合同条款而由第三方提起的诉讼程序时,以下第(2)款至第(5)款应予适用。
(2)缔约方应享有对下列事项的抗辩或免责事由:
(a)由合同产生或与合同相关并与合同条款相关的事项,并且
(b)对该事项可享有抗辩或免责事由,其诉讼程序已由受约方提出。
(3)缔约方还对下列事项享有抗辩或免责事由,如果:
(a)合同的明示条款规定了在由第三方提起的诉讼程序中,缔约方可享有该抗辩或免责事由,且
(b)该抗辩或免责事由的提起程序,已由受约方提出。
(4)缔约方还应享有:
(a)对以下事项的抗辩或免责,且
(b)对非产生于合同的事项可提起反诉,
如果第三方是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话,受约方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对其享有抗辩或免责,或对其进行反诉的权利。
(5)第(2)款至第(4)款服从于本合同明示的关于缔约方不享有抗辩、免责或反诉权事项的其他条款。
(6)当第三方出于对第1条的信赖而执行某一合同条款(包括,特别情况下的旨在排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在内)时,在针对缔约方的诉讼程序开始时,(无论是否在特殊情况下与缔约方相关),如果缔约方已经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并且缔约方在没有行使抗辩或免责权利的情况下,缔约方不得行使抗辩或免责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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