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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试用期劳动者工资的保障。
针对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期间任意压低劳动者工资甚至不支付工资的现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6.用期间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该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即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影响等情况,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
7.违反试用期规定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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