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持有2004年12月31日以前由省财政厅统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均属本次登记的范围,2005年元月以后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按有关规定满两周年后进行登记。
2. 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关于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学时的规定,持证人员必须在证书定期登记的周期内完成继续教育学时,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不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
3. 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工作从2006年6月1日开始,今后如果没有特别要求将作为一项日常性工作由各地方自行安排,省财政厅不再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定期登记工作进行布置。
武汉会计证年检150-200元,因签发机关不同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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