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吸引外资政策
新加坡鼓励投资政策吸引了大批资金雄厚、技术先进的跨国财团来新投资、兴办企业。吸引投资的领域分别为:资讯电子、生物化学、资本、技术密集型行业、高增值行业等。新加坡吸引外商投资的措施涵盖面非常广泛,除1975 年经济扩展奖励法中规定的税收优惠外,还包括资助研究与开发事业、补助培训就业人员等。
1、鼓励投资的具体措施
1) 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及投资保障协议的签署:2004 年7 月至2006 年7 月期间,新加坡又分别与埃及、以色列、立陶宛、蒙古、马来西亚、阿曼和斯洛伐克签署并修改了《避免双重征税协议》。截止到2006 年7 月,新加坡共签署了30 多份《投资保障协议》,其中与沙特阿拉伯和印度尼西亚是在2005 年分别签署的。
2) 资本援助计划: 对能在经济方面和技术方面为新加坡带来特殊利益的投资项目企业,以有银行保证为条件,新加坡可以为之提供低息的长期贷款。
3) 对研究与开发事业的优惠措施:研究开发支出可以双倍从应课税收入所得额中扣除;用于研究与开发用的机器与设备可以加速折旧;用于研发的投资可以从应课税收入所得额中以特殊形式扣除。
4) 人力资源:新加坡充分利用人力资源,提高劳动者素质,从而使经济从过去依靠转口贸易转变为现在的依靠高技术产业发展经济成为可能,其中教育和训练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这又与新加坡政府重视增加教育、培训投入有关。新加坡政府除每年由国家拨款发展教育外,还制定了一项独特的政策,即从1979 年起,通过向企业集资建立技能开发基金。政府规定,企业要为工资每月不满750新元的职工向国家缴纳相当于该职工工资1%—4%的技能发展基金,由新加坡生产力局掌管此项基金。这项基金的设立,一方面,使广大职工有可能得到提高技能水平的训练机会,以便通过技能的提高相应地增加工资收入。另一方面,它实际上是对雇主的一种强制性征税,迫使雇主减少雇佣技能低的职工,重视对这类职工的培训,以适应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新加坡政府的巨额投资,独特的筹集办法有效地推动了人力培训的发展。此外,新加坡政府还推出一项“海外培训计划”,即要求凡资本在百万元以上或雇员在50 人以上的外资企业,招聘新职员,必须派到投资者或技术先进的外国企业进行实习、培训,其差旅费和生活补助由新加坡政府提供。
5) 为吸引跨国公司总部入驻的优惠:分别设立了特准国际贸易计划、商业总部计划、营业总部计划和跨国营业总部计划,对不同性质的总部实行不同的奖励。
6) 投资信息、统计数据及相关出版物的公布:经济发展局每月公布《新加坡投资新闻》,对新加坡投资环境进行定期更新。
7) 行业限制:与其他东盟国家不同,新加坡并不明确规定鼓励外资投资的领域或行业部门。
但总的来说,新加坡不大鼓励外商投资装配型工业部门,而是欢迎能引进“新技术”的投资。
8) 股权限制:除对国家安全构成影响的敏感型部门外,新加坡政府允许外资可以拥有一个企业的100%的股份。
9)当地含量限制:根据世贸组织的TRIMS 协议要求,新加坡政府在投资问题上不存在本地含量要求。
10) 出口要求限制:据世贸组织的TRIMS 协议要求,新加坡政府不要求外资企业负有出口比例要求。
11) 雇用外籍人员限制:依照新加坡国内移民法办理。
12) 政府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与研究机构、大学、政府部门在新加坡联合研究开发的所有项目或企业自身进行的研发项目提供财政支持:1.对研发项目和被认定为高技术项目的资金援助最高可达项目总成本的50%;2.对符合条件的研发中心或项目的设立,政府可通过某种方式提供优惠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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