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规有改动,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只需记载于公司章程即可,不再要求公司股东要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五年内),同时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缴纳出资额的规定。
二、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不再有3万元、10万元、500万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不再要求公司设立时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三、简化了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设立公司去工商局登记时,也不再需要提交会计师的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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