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政府规定,只会向与外国公司有特殊关系的印尼公司签发进口许可证。”为证明这种特殊关系,中国公司应当从印度尼西亚使馆商务处申请一份确认函。标准根据公司之间不同的关系类型制定。
有关供应商协议、独家代理或经销协议、承包协议、合资、贷款协议、股权、子公司相关文件内容要求:
1. 中印双方都应在协议上签名。
2. 协议内容应至少包括协议范围、产品名称、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期限以及争议解决方式。
3. 公司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一致。
4. 协议签署人应为公司法人。
另:
1. 独家代理或经销协议(需符合印尼第11/M-DAG/PER/3/2006号贸易部长条例规定)除上述统一规定外还需提交材料如下:
1) 双方营业执照编号。
2) 若印方公司可提供贸易部签发的有效独家代理或经销执照,直接提交执照副本证明贸易关系。正在申办独家代理或经销注册(见附件2)的公司,可向使馆直接申请认可双方贸易关系。
为什么要办理领事馆加签? 领事馆加签的目的是向使用文书的外国机构证实文书的真实性,避免因其怀疑文书上签字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使用。比如说,国内公证处出具出生公证书,当事人如果不办领事认证直接拿到A国使用,A国主管当局无法核实这份文书的真伪,因此将拒绝接受,A国当局会要求当事人将文书经过A驻华使(领)馆确认。而A国驻华使(领)馆也没有中国内公证处签字或印章备案,难以核实文书本身的真伪,因此又会要求文书先经中国官方机构认证,证明有关文书中出签单位的印章及官员签字属实,然后A国驻华使(领)馆再确认中国官方机构的印章、签字属实。此后A国主管当局才会接受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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