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新加坡公司的法律法规
一、主管机构与注册规定
新加坡会计与商业注册局(英文简称ACRA),是新加坡公司注册唯一的主管机构。所有公司和商行的成立,均须经ACRA注册。申请注册公司从事商业活动,除了银行/金融/保险/证券/通讯/交通/等行业和对环境有影响的生产行业需向政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申请外,商业机构和公司的设立,只需向注册局注册即可。
二、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
新加坡公司法规定,股份制有限公司(私人有限公司 PTE LTD)拥有独立法人资格。它可以参与诉讼,拥有资产;也可以发生债务。
公司股东的责任只限于其认购,但又未缴足的数额。只要认购的股票都已缴足,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便不负有其它责任,除非有关的股东对公司的外债提供个人担保。
三、发行资本/缴足资本
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发行及缴足资本是新币2元起。股东可随时决定提高发行资本和缴足资本,只需在注册局填写表格和交纳费用即可。发行册资本代表公司可向股东发出股本之上限,即公司可在这个额度内发出股票,并要求股东一次或多次交纳所认购的股票之款项。经认购而又缴足了的股票即是公司的缴足资本。
四、公司成立需呈交的文件
1)公司章程与细则;2)守法宣誓书;3)身份证明书;4)董事受任书和资格宣誓书; 5)公司注册地址及办公时间报告表。此外,董事经理,公司秘书和审计师详情表和股票发出记录,需于公司成立后一个月内呈交。
五、董事
有限公司必须有至少1名董事,18岁以上。当董事和股东为同一人时,此人必须是新加坡公民或新加坡永久居民或就业准证持有者。董事人数,退休和连任方法都应在公司细则里加以规定。
六、审计师
公司成立后6个月内,必须委任注册的会计事务所作为公司的审计师。审计师的任务是在公司年终结帐时,独立审查公司的财务报告表并提出审计报告。收入在500万新币或以下的私人公司将免除年度审计。
七、公司秘书
公司成立后6个月内,必须委任一名公司法定秘书。其职责包括:
1)及时呈交公司法令所规定的报告和表格给商业注册局注册官;
2)妥善保管公司的名称和会议记录;
3)在必要时,签署证实每份契约与董事会决议案。
4)确保公司文件妥善地盖上公司印章。
八、公司注册地址
公司必须有法定注册地址。注册地址更改或办公所在地的名称改变,必须于14天内通知注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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