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校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因此,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及医疗费等待遇,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向参保单位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负担。
一、生育待遇享受条件
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2、分娩前连续参保生育险9个月。
特别说明:
①分娩前连续参保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参保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基金予以补支
二、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1、本地/异地产检,分娩,分娩前不需办备案手续,可选择本地产检,异地分娩。异地分娩的,需医院出具是医保定点医院的证明。
2、本地分娩的,如员工不确定分娩医院是否可以直接报销,可提前咨询医院,或将该医院报给单位选到社保系统上作为定点医院。
3、产检、异地分娩住院费用要分娩后次次月才可办理,半年之内报销。(产检费用一定要手工报销,最高报1400元)
三、生育津贴
1、产假天数:正常产假98天,难产+15天,晚育+30天。
无独生子女假期。
2、津贴计发基数:按分娩当年4月女方参保单位生育平均缴费基数计发。
(若晚育假期由男方享受的,按男方参保单位4月生育平均缴费基数计发津贴,可在女方单位一起申领)
3、生育津贴申领:分娩后次次月才可办理。如201405分娩,最快201407月才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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