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三个部分:统筹基金、大额互助基金和个人账户。
个人帐户可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1、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
2、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3、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4、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注:个人帐户可自由支取,不足支付部分由本人自付。
统筹基金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1、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2、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3、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4、年度的支付限额为10万
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
第一次住院1300元,第二次以后每次650元
大额互助基金支付以下费用:
1、 门诊、急诊费用,年度支付限额2万元
2、超过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的费用
支付比例:大额互助基金支付85%,个人支付15%。
年度支付限额20万。
以上支付校准以北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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