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制原产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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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标准
此栏用字最少,但却是国外海关审证的核心项目。对含有进口成分的商品,因情况复杂,国外要求严格,极易弄错而造成退证,应认真审核。
现将一般规定说明如下:
(1)“P”:完全原产,无进口成分。
(2)“W”:含有进口成分,但符合加工标准,货物运往欧盟成员国、挪威、瑞士和日本,在字母下面标上产品的H.S.品目号。
例如:“W” 96.01
(3)“F”:货物运往加拿大,含有进口成分(占产品出厂价的40%以下)。
(4)“G”:货物运往加拿大,含有进口成分,实施全球性原产地累计条款。
(5)“Y”:货物运往独联体国家和东欧国家,在字母下面标上进口成分占产品离岸价的百分比率。例如:“Y”38% 货物运往美国,在字母下面标上本国成分占产品出厂价的百分比率。例如:“Y”35%
(6)“Z”:货物运往美国,实施原产地区域性累计。在字母下面标上本国成分占产品出厂价的百分比率。例如:“Z”35%
(7)“PK”:货物运往独联体国家和东欧国家,实施全球性累计。运往澳大利亚、新西兰的商品,此栏可以留空。
普惠制原产地证给予普惠制关税待遇的国家出口的受惠商品,须提供这种产地证,作为进口国海关减免关税的依据。普惠制产地证格式A产地证(GSP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A)。 普惠制的作用由于给惠国实行减免关税产生的差额,使受惠国出口商品的价格具有更大的竞争能力,吸引进口商购买更多的受惠产品,从而扩大了受惠国制成品和半制品的出口,增加外汇收入,促进工业化。(就像中国的有些产品比如丝绸,以普惠制就吸引了国外的一些进出口商到中国来进口中国的丝绸。有了普惠制证明进口商就可以减免关税降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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