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简阳一读者李先生来电话咨询:我在一家高科技企业做销售工作,签订合同时,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我觉得试用期过长,还是答应了企业的要求。试用期满后,企业突然要求我离开,理由是试用期间工作不能让领导满意。在清算工资时,我发现,企业没有给我缴纳社会保险费。我要求企业给我半年的社会保险,企业却称,试用期间不缴纳社会保险。请问,试用期不购买社会保险合法吗?
就李先生提出的问题,本报政策咨询室特邀请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刘东律师答复如下:
《劳动合同法》虽然已实施近两年,但一些用人单位仍然存在认识上的误区,有的甚至滥用试用期。现在有很多单位在试用期内不缴纳社会保险,国内工作人员流动性较强,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手续繁杂,短期内频繁地入职离职,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从简化工作的角度考虑,很多工作就做的规范。试用期尽管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的考察期,但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中,也就是说,劳动者实际上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这是因为,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都属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根据上述法律可以看出,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企业不为试用期劳动者缴纳社保属“欠保”违法行为。社会保险是国家为员工的生活、医疗保障而实行的强制性保险。所谓强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规直接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双方当事人不得自由协商。因此社会保险是否缴纳、如何缴纳都不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即使双方有书面约定,只要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约定也是违法的,定约双方还是应该按照法律法规来执行。
其实对于这样一种情况,企业之所以不愿意在试用期给员工买社保,主要是考虑到人员流失率大,企业如果按照当地的基数来给员工缴纳社保,那么社保成本这一块是很高的。当企业又想规避一定的法律风险,又可以降低用工成本的话,可以考虑将社保外包出去,交由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来购买。由于第三方人力资源机构一般在全国各地有很多办事处,可以将员工的社保买到缴费基数比较低的地方去,这样一方面规避了一定的法律风险,又降低了社保成本,一举两得,多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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