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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职工生育保险新规出台,2015年元旦起施行
第十六条 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假期期间,包括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统筹地区规定增加生育津贴计发项目及期限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广州生育险办理条件:
1、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一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二)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2、已申请办理异地就医手续的生育参保人在异地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
3、已领取《凭证》的生育女职工,因产科原因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非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医疗费用。
4、怀孕不到16周,符合领取《凭证》条件的参保女职工,因突然流产就医的医疗费用。
5、参保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出现产科疾病,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不受此限)就医,经产科副主任(或以上)医师诊断属产科并发症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6、关破企业职工在关破当月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医疗费用。
7、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及已审批同意的异地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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