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社保代理公司告诉您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提供社保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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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2018-08-27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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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社保代理代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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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
  • 上次登录 2019-06-26
  • 刘生 (先生)  
详细说明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586号修改)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服务项目:

 1、   企业社会代理   2、个人社会代理   3、社会代缴    4、   社会事务咨询   5、劳务派遣服务   6、公积金代缴

 

服务对象:    所有单位和个人——只要您社会、公积金办理中有困难和不便。

1、 各类企业:

 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合资企业、民营企业

2、 非编人员:

 机关非编人员、事业单位非编人员

3、 各地机构:

工程部、项目部、研发部、办事处、商会、代表处、分公司...... 各类人员:

     自由职业者、在外地工作人员、营业员、保险从业人员、出租车驾驶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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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北京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先生
手机:18801137915
办公QQ:2215897781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21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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