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规定,个人账户由被保险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构成。
被保险人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每年参照银行规定的同期居民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当年存入个人账户金额的记账利率,参照银行规定的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年度内银行利率变更时以当年最高利率计算。利息所得并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作为第二年计算利息的基数。
目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规定,单位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计入个人账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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