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
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
享受条件:
凡参保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第13个月开始享受),在生育(或流产)时仍在参保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
1、生育津贴
发放标准:当月本单位人均缴费工资(协议签订基数)/30天 X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
吸引产、 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2、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①.顺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②.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3、一次性补贴: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以上三项合起来,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生育津贴,统称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
4、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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