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育保险待遇发放标准
1、生育津贴
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8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难产假
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2、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 正常产、满 7 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808元)× 25% ;
• 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808元)× 50% 。
3、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 300 元补贴。
二、其它
•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办异地就医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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