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第七条和《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5〕62号)第三条的规定,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总基数为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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