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学会计做账,无票可以税前扣除的内容
培训对象:
1、有会计上岗证但缺乏实际全盘账务税务操作者。
2、有一些会计税务理论知识但缺乏实际工作经验。
3、现在企业从事出纳、行政、采购和销售等工作,想进一步提高自己会计税务水平者。
4、想运用账务税务知识把企业管理得更好的创业者。
地址:【海门市解放中路301号贵都之星8幢7楼(大东方百货东隔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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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培训效果:
相当于会计实际工作1-2年的工作经验,能完全胜任中小型企业的主办会计工作。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该法条的内容来看,偷税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纳税人有无主观上故意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偷逃税款的情况。其二,客观上实施了伪造、变造、隐匿账簿凭证,或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拒不申报,以及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行为。其三,造成了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后果。
本案中,G公司主观上没有故意偷逃税款。G公司税前列支的利息支出,有足够证据证实支出真实发生,而非企业伪造、变造凭证或虚假申报行为。因此,W县国税局认定G公司列支该部分利息支出的行为构成偷税,依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