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应聘一家酒店从事保安工作。该酒店与李某签订了1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明确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酒店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以工资补贴形式发放给李某,由其自行参加社会保险,并要求李某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承诺书。干了6个月后李某总觉得他与公司约定的劳动合同条款有问题。为此,他带着疑问,来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前来咨询,用人单位的作法是否合法有效?。
【案件评析】
1、《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应尽的法律义务。
2、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免除缴纳社保义务,该行为违法,该约定是无效的。在本案中虽然劳动合同中约定,酒店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以工资补贴形式发放给了李某,由李某自行参加社会保险的内容是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的约定,但是该约定内容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因此该条款是无效条款。
如有需要,骏伯人力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服务!
咨询方式:手机:13535584783
固话:38023598(周末请打手机)
QQ:771741347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140号华港商务大厦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