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申请与受理
3.1.1 申请
3.1.1.1 一般要求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附件A的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监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当分公司单独申请时,应当提供总公司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4)总公司法人书面授权文件(当分公司单独申请时);
(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3.1.1.2 多制造地址申请要求
申请制造许可证的单位涉及多个制造地址的,应当按照如下要求办理:
(1)对于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的制造单位,其涉及的多个制造地址可以一并申请;
(2)对于向省级质监部门申请的制造单位,其涉及的多个制造地址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分别在制造地址所在地工商注册,并且分别向其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