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 受理
3.1.2.1 予以受理
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单位按照发证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且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受理决定书》)。
3.1.2.2 补正
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且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即为受理。
3.1.2.3 不予受理
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1)申请项目不属于机电类特种设备许可范围的;
(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被发现,或者被发现此情形不满一年的;
(3)被依法吊销许可证,且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不满三年的。